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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知识

【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知识 

   一、仲裁及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仲,指地位居中的人;裁,指裁断。仲裁两字意为位次居中人的裁决。仲裁又称公断,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与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作出裁决,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这种方式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就成为一种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制度。 

  为及时便捷的解决经济纠纷,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了《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的仲裁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裁决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等。 

  二、仲裁的优点 

  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法律手段,有以下优点: 

  1、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事项、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2、独立、公正。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规定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这些规定都是保障仲裁公正的重要措施。当事人有理讲在仲裁庭,有证举在仲裁庭,仲裁庭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3、专家办案。仲裁员都是法律和经济贸易专家,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道德修养,这都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4、简便、快捷、保密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程序简便,时间短,费用低。仲裁不公开审理,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事实和理由,这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恢复信任和睦关系。 

  三、申请仲裁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一)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既可在纠纷发生前写进合同条款中,也可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签订。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愿; 

  2、请求仲裁的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具体的合同仲裁条款可以写为:“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兰州仲裁委员会白银分会(白银仲裁委员会)仲裁。”专门的仲裁协议,可以写为:“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兰州仲裁委员会白银分会(白银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下争议: 

  (1) 

  (2)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二零零X年X月X日 

  四、仲裁自愿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仲裁自愿原则体现在:(1)双方自愿协议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2)双方自愿选定仲裁机构;(3)双方自愿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4)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五、仲裁如何体现不公开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包括申请、受理、仲裁情况不公开报道,仲裁开庭不允许旁听,裁决不向社会公布等。这是仲裁制度的一大特点,参与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等都负有保密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例外。 

  六、为什么仲裁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 

  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执行效力,具有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该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方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能快捷地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七、选任仲裁员与聘任律师有何区别 

  首先,身份和作用不同。仲裁员是居中公断性质的双方当事人的第三者,不代表任何一方,按照仲裁规则及程序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一方当事人聘请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利益,目的是争取有利于代理方的裁判。其次,与当时人的关系不同。仲裁员不得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私自会见或透露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律师可以与聘任自己的当事人随时会晤,交流情况,寻求对策。再次,报酬的获取方式不同。仲裁员的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支付,与当事人不发生直接关系;律师的报酬由当事人直接支付。 

  八、仲裁员在什么情形下必须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九、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受案范围有哪些 

  《仲裁法》规定,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外,属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仲裁。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所包括的合同,而且还指民法通则、铁路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指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 

  十、为什么仲裁要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就是说,仲裁排斥法院的管辖权,两者必居其一,选择了仲裁就不能起诉,选择了起诉就不能仲裁。当事人一旦签订了仲裁协议,其诉讼权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这与和解调解不同,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无此效力,和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主要是充分发挥仲裁、诉讼的各自优势,以便迅速、合法地解决经济纠纷。 

  十一、如何申请仲裁 

  《仲裁法》对申请仲裁的规定:(1)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示愿意将他们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在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才可受理仲裁申请。(2)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是一种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不能口头申请。仲裁申请书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式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争议另一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和提出反请求的依据。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3)预交规定的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收一定的仲裁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不等于由申请人负担,而是在裁决结束时,由败诉方负担或按责任大小分担。因此,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种保护和支持,对对方当事人是一种约束和制裁。 

  十二、仲裁协议应载明哪些内容 

  《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双方将设立仲裁法律关系内在的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构成这种意思表示须有两个要素:一是须有效果意思,即当事人有仲裁法律关系的愿望。二是须有表示行为,即当事人将内在的效果意思用书面协议的方式表示出来。(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分为概括的仲裁事项和具体的仲裁事项。对当事人全部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的仲裁,为概括的仲裁事项;对当事人某项财产权益协议的仲裁纠纷为具体的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原则,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此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如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择方式等。 

  十三、被申请人如何答辩和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受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针对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进行回答和辩解,阐明自己行为的法律根据,反驳对方理由不实和违法、违约之处。被申请人提出与仲裁请求相对抗的独立的仲裁请求为反请求。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同时进行审理,一并作出裁决。提出反请求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必须是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必须是仲裁请求已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与仲裁请求相对抗的仲裁请求;必须向送达仲裁请求的仲裁委员会正式提交反请求并交纳反请求仲裁费。 

  十四、仲裁费用的构成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仲裁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仲裁案件处理费;二是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1)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仲裁案件处理费有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是用于给予仲裁员的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案件争议金额的比例向当事人收取,收费标准在收费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十五、仲裁的调解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作出裁决时,可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书,与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在签收前反悔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十六、仲裁裁决及其要求 

  仲裁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裁判,在程序上标志着该案件的终结。需要注意的是:(1)仲裁期限。对此《仲裁法》未作规定,由仲裁规则规定,一般是4个月。(2)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3)裁决书格式。根据《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及仲裁日期。当事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也可以不签名。(4)先行裁决。即对有关纠纷仲裁时,对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5)对裁决书的补正。按《仲裁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6)裁决书从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一是“一事不再理”。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起诉,均不受理。二是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若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怎样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 

  这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该条基本上解决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问题。依照该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愿意由仲裁机构来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该决定是终局决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决定,另一方不愿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