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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知识问答

【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知识问答 

   1、《国家赔偿法》是什么时候制定实施,什么时候修正的? 

  《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该修正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什么叫国家赔偿?它有哪些特征?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可以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类。 

  国家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赔偿是以“国家责任,机关赔偿”为表现形式;(2)赔偿范围有限,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部分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当事人不能自由协商;(4)赔偿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得赔偿。 

  3、什么叫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取得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取得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6、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哪些组织和个人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要求得到国家赔偿?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8、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确定? 

  所谓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国家机关。 

  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9、赔偿请求人要求得到行政赔偿的,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10、对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赔偿请求人应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12、对行政赔偿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对举证责任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但是,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在审理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14、什么叫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也叫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5、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6、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7、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①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③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9、对刑事赔偿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规定进行协商。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5)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6)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8)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9)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20、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违法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适用什么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21、国家赔偿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2、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4、对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25、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是否要支付费用?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26、赔偿请求人取得了赔偿金后,是否要向税务部门交税?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7、国家赔偿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是否适用? 

  国家赔偿法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