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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

【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中主要包括: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和扩大。

   (4)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电视等。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和含义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挠、搜查和审查。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连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其他活动和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1)所谓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所谓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3)所谓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判决而受损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4)所谓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5)所谓检举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6)公民的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获得物质保障权。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劳动并领取相当报酬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退休制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在达到一定年龄后,退出现职,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离休金、退休金,实行修养的一种制度。《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在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自由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各项法定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义务。在宪法中,除以上专门规定的公民五种义务外,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还规定了其他四种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四、依法治国的涵义是什么?

    所谓依法治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些论述,表明了依法治国的三个涵义: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第二,“法”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为国家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是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宪法和法律;第三,“治国”的内涵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