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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管理的通知

【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

湘西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管理的通知

州编发〔20101

 

州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加大编制调控力度,提升编制使用效能,优化人员素质和人员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通知》(州发〔200817号)精神,参照乡镇行政周转编制管理模式,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行政单位新增加的行政编制、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事业编制实行周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行政事业周转编制,优化配置执政资源

机构编制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优化配置执政资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一些单位的职能和任务越来越多,原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要求增加编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我州预留行政编制极少,事业编制财政供养压力巨大,往往职能强化的部门无法增加编制,职能弱化或消失的部门因为人员的专业技术不对口等多种原因,无法将编制划转给职能强化部门。启用行政事业周转编制,可以暂缓编制压力,科学管理,将编制合理地调配到行政事业单位,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提升编制效能,减轻财政压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周转编制

(一)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的核定范围: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是指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不计入单位编制总数的编制。主要用于新增职能所需人员、引进全日制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消化单位超编人员等。行政单位只能核定行政周转编制,事业单位只能核定事业周转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驾驶员用工指标不纳入核定范围。

(二)科学核定和配置行政事业周转编制。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法律法规规定,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文件明确新增职能的单位,可以使用周转编制,由单位申报,州编办根据履职需要和现有人员编制配置,合理调配周转编制;单位职能减少的,按该项职能原负责人员编制数核定周转编制;新设立的单位,按照不低于单位总编制数的20%配置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文件规定人员只出不进的单位,自然减员收回的编制作为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管理;公开选拔引进全日制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优秀人才,且接收单位无空编的,暂时允许使用事业周转编制过渡,单位空编时优先使用单位核定编制,收回周转编制。增加周转编制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三)行政事业周转编制以改革为周期重新核定。凡涉及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部门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单位,其原核定的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统一收回机构编制部门,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现履职需要与核定编制差距,统筹考虑其他因素,重新核定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数。重新进行“三定”的单位、整合组建为其他单位、成建制划转至其他单位的,原单位核定的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数自行核销。

三、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管理

(一)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由州编办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由州编办采用实名制单列统一管理,不计入各单位总编制数内。州编办要统筹考虑编制配置与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方案,并严格按照编制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

(二)行政事业周转编制实行周转调剂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周转编制可根据职能与人员变化随时进行周转调剂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规定,单位减少某项职能的,按照负责该项职能原有人员编制数对应收回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数,人员只出不进,直至全部收完为止;某项职能转移的,按原有人员数连人带编划转,作为周转编制管理;强化职能的,酌情适当配置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按程序报批。用于消化超编人员的行政事业周转编制,按该单位自然减员数核减周转编制数,直至全部收完为止。

(三)行政事业周转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行政事业周转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专人专用,人走编销。州直各单位引进全日制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无空余编制的,暂使用事业周转编制过渡,待该单位编制空余后使用单位核定编制,收回周转编制;引进高学历人才使用的周转编制,人员调离后,编制收回;使用行政事业周转编制的人员,提拔为领导调离本单位,且编制性质相同的,连人带编划转。

 

                

                   湘西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