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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管理的通知

【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文件

 

州办发〔201322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行政周转编制和

事业周转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局级以上单位:

2010 年我州实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周转管理以来,有效缓解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压力,优化配置了编制资源,提升了编制效能。为进一步加大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管理力度,有效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编制需求,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和使用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核定范围。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周转使用,不计入单位编制总数的编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增加的编制、引进高学历优秀人才周转编制、农村基层实用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周转编制、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行政周转编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除上级核定和有明文规定外,州直和县市原则上不再增加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新设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职能增加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需编制均从州直和县市现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除州直和县市新设立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核定固定编制外,现有州直和县市行政机关新增加的行政编制、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事业编制一律实行周转管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使用周转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核定和不使用周转编制。

(二)严格规范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的使用范围。行政周转编制只能在行政机关周转使用;事业周转编制只能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周转使用;高学历优秀人才周转编制只能在引进高学历优秀人才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周转使用,不能用于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农村基层实用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周转编制只能用于各县市选拔服务基层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行政周转编制只能用于州编办发〔2006141号分配的全州39个乡镇招录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管理

(一)管好用活现有各类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

1.认真清理现有各类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的使用情况。州委组织部、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对2010年以来州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核定的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全州高学历优秀人才周转编制、农村基层实用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周转编制、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行政周转编制进行认真清理,全面掌握周转编制的使用情况,并严格管理。

2.切实做好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资源的储备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和完善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管理办法,做好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资源的储备工作。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州直和县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空余的周转编制、人员只出不进的事业单位减员后空出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以及撤销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核定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均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收回储备,作为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统一调剂使用。

3.加强现有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的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现有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的动态管理,确保周转编制的使用效能。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行政周转编制实行专编专用,不转移,不调剂,不上划,不截留,录用人员一经离开指定乡镇工作岗位,周转编制由州编办予以收回重新分配到乡镇周转使用;农村基层实用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周转编制仍在使用的,要加快调剂周转速度,逐步纳入县市事业周转编制总额管理。

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学历优秀人才周转编制管理。高学历优秀人才事业周转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专项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和编制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单列管理,不计入各单位编制总数。高学历优秀人才事业周转编制分年度使用,州直每年使用20名;每个县市每年使用10名,共80名。20141231日后未使用的高学历优秀人才事业周转编制予以核销。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需引进高学历优秀人才原则上使用引进单位的空编。超编或满编的单位确需引进高学历优秀人才的,可申请使用高学历优秀人才事业周转编制过渡,待该单位空出编制后使用单位空余编制,收回周转编制。超编严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等其消化超编任务完成后才能引进高学历优秀人才。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管理

1.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单列统计,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掌握,不计入各单位的总编制数内。

2.有空余编制的单位不能申请使用周转编制,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进人的,要严格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申请使用周转编制,等单位平编后,周转编制予以收回。

3.增加周转编制的单位,一年内未使用周转编制补充人员的,周转编制予以收回;二年内不能自然减员至平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同意申请使用周转编制。职能增加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周转编制的使用时间。

三、加强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协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周转编制的日常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确保周转编制使用和管理规范有序。

(二)严格审核把关。周转编制严格按类别用于单位补充急需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周转编制使用科学、公正。

(三)强化纪律监督。纪检监察、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行政周转编制和事业周转编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周转编制使用过程中违反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