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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当注销登记

【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中央编办】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具体地讲,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解散事业单位是举办单位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行政管辖权力范围内,作出的停止事业单位法人业务活动,并撤销该单位的行为。 

  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消失。事业单位是因社会的需求而设立的,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事业单位原有的职责任务消失,导致举办单位作出解散事业单位的决定。如某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行政职能划转行政机关,原职能自然消失,举办单位决定该事业单位解散。 

  二是事业单位自身生存能力弱。通常指事业单位由于服务水平低、难以形成规模等原因,在社会事业发展中没有竞争能力。如:某咨询机构由于人员素质低,服务面窄,造成客户稀少、常年亏损,举办单位决定将其撤销。 

  三是事业单位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四是重复设置。如在同一水域设置了两个相同的水质监测机构,造成资源浪费,举办单位决定撤销其中一个。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因合并而解散。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事业单位法人后,被合并的原事业单位法人全部解散。如煤炭研究所与石油研究所合并为能源研究所后,煤炭研究所和石油研究所均解散;二是若干个事业单位法人合并为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后,保留其中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其它的事业单位法人解散。这种情况,通常称为“并入”。如××高等师范学校并入××师范大学后,××高等师范学校解散,××师范大学保留。 

  因分立而解散。是指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因某种原因分为若干新的事业单位法人,原事业单位法人解散。如某综合性医学研究所,分设为两个专科医学研究所,原综合性医学研究所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一些过去在法制不健全的状况下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宗旨或业务范围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事业单位决定自行解散。二是事业单位的使命或任务已经完成或结束,根据该单位的章程规定,自行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业单位,依法将其撤销。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特指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机构属性发生变化,失去了事业单位特征,具有了其它组织机构的特征,并被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其他组织。如某技术开发机构,逐步向企业方向发展,并具备了企业的基本特征和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改为企业法人。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能力,是指原来具有这一能力,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这一能力业已消失,并且不可能恢复的情况。处于这种状况的事业单位,实际上已经“死亡”,有必要履行注销登记这一法律程序。 

  核准登记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的原因很多,但不论何种原因,都表明其“名”“实”不符,形同虚设,如果允许这样的机构长期存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随着社会发展和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产生一些原来没有或不需要的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也会消失一些原来需要的宗旨和业务。例如,一些专门研究如何搞好计划经济的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已消失;这些事业单位也就失去了继续生存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