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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条件

【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中央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受理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在认真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应及时分别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对已经受理且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有效,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予核准注销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虽齐全,但经核实有虚假的; 

  (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有诉讼争议未完结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受理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作出不予核准注销登记决定的,要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登记的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