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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办〔2011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中不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随意增加编制职数和安排领导干部提前离岗、退养,擅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重申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构设立调整报批程序。严格执行湘发〔200727号文件规定的机构设立调整报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机构或机构升格。严禁擅自高配领导职务,以此变相升格机构。今后,各市州、县市区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高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比照新设机构或机构升格,统一报省编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对湘发〔200727号文件下发以来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设立的各类机构,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二、严格编制管理。对全省各级各类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坚决制止、纠正和处理各地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加强领导职数管理。省、市州、县市区新设或升格机构领导职数的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增设领导职数以及高配领导职务的,统一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受理,按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和改革之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变相增加领导职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自行制定正在执行的领导干部划定年龄界限退线改非和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今后严禁再自行制定类似政策规定;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未经批准已经分设的,视作超配领导职数,要作出计划分期分批逐步消化到位。各地各部门已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严禁在核定的职数出现空缺前再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否则新增领导干部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和工资统发手续。

  四、严禁擅自或超编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性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手续。要加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力度,各地在本地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未完成之前,严格执行省编委《关于做好我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湘编〔20086号)规定的有关自然减员空出行政编制的使用政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申报中有关核编工作比照该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和实名制管理制度。从今年起,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对市州政府的绩效考核,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抓紧建立财政预算和编制使用、人员管理协调配合、相互约束的机制,对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擅自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擅自或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和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等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六、严格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令行禁止。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申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编委、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得将其列入会议议题。

  七、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编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以及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的行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等部门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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