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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要进行清算

【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中央编办】

  

   清算是指清理被解散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妥善消灭的程序。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前,应完成清算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其自身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清算工作由清算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一般来说,法人的清算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法人在宣告破产后,要由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二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适用于非以破产为由的法人解散。事业单位法人的清算属于第二种情况。 

  清算是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重要条件。它主要包括: 

  (一)对其所属整体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公正地确定资产的实际状况; 

  (二)清理其债权、债务及完税情况; 

  (三)审计其财务收支情况,并通过核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经费支出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有价证券等,取得材料,作出结论。 

  对申办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算,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规范事业单位管理行为、严格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 

  (二)通过审核事业单位的财务帐目等,检查法定代表人活动是否遵纪守法。 

  (三)防止国有、集体资产及其收益流失,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