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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擅设行政机构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5          来源:中央编办】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吕诺、李谦锋)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等八种行为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规定的八种违法行为包括: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